三流一致(三流一致的税法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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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指什么意思?

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保持一致的意思。“三流”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也可把业务流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形成“四流”。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业务等各方面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三流一致”,主要是防范发票虚开问题。但“三流”一致,未必没有虚开问题,具体问题根据现有的证据具体分析。

“三流一致”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扩展资料

会计行业三流一致相关要求:

1、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并不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无论是谁支付,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是开具专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则收到这样的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不是“三流不一致”都不得抵扣,而是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得抵扣。

3、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4、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一致的规定

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设是:真实发生交易,有买卖双方。也有人把业务流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形成“四流”。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

1、就增值税方面来说,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就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三流不一致可能被怀疑为买票,致使不能税前扣除;也可能获得虚开的发票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流一致”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在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能会被解释成劳务流、服务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指向同一法律主体。 在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以被解释为劳务流和服务流。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扩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三流一致指什么意思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

“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

虽然该“三流一致”的模式和当下的经济业务差异越来大,但在税务总局尚未评估取消之前,这还会是摆在税务人员面前不得不面对得一道难题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只有符合这三条规定,发票才能正常的抵扣增值税。实务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操作,甲从乙那里购买货物,却让丙给乙付钱,乙给甲开具专票,因为丙欠甲的钱,这样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收货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虽然理论上说得通,税务上却是禁止的

什么是增值税“三流一致”

三流: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

1、三流一致:也就是合同、发票的购销双方要一致,资金、货物的流转要一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3、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扩展资料:

增值税内容:

1、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

2、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3、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4、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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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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