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 2、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 3、1996年7月13日发生了什么大事
- 4、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 5、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6、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洲运动会标志(以下简称亚运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商标依法核准注册以及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特殊标志核准登记的下列内容: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标识、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五)《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第四条 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享有亚运会标志权。第五条 取得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应当同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标志权。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是指未经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亚运会标志。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会标志:
(一)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亚运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亚运会标志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亚运会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会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十条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亚运会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第十一条 对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案件涉及作为商标注册的亚运会标志的,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案件涉及作为特殊标志登记的亚运会标志的,可以行使《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对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方式:由特殊标志所有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以此来保护特殊标志。并且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1996年7月13日发生了什么大事
1;1996年7月13日“96全国出版成就展”在北京开幕。国家教委组织“八五”期间各级各类获奖教材数千种参展。
2;中国台湾 1996年7月13日上映;独立日Independence Day
3;美国怀俄明号潜艇 该潜艇于1996年7月13日正式服役
4;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1996年7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6;1996年7月13日,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局长胡立成(前排左二)在烟台市邮电局局长程玉阁(后排左二)的陪同下,视察莱阳局。
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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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深圳大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特殊标志;
(五)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国际大体联章程》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主办合同》确定。第四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据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并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第七条 为商业目的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九条 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依法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第十条 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志的;
(二)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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