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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公司有哪些分类
- 2、公司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 3、公司分类有哪几种类型
- 4、公司分为哪几种
公司有哪些分类
公司的分类具体如下:
1、依据责任承担形式,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按照公司关系,可分为分公司和总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
3、按照公司的信用来源,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两合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公司的分类标准:
一、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二、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三、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分类有哪几种类型
公司分类有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类型。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分为哪几种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类。
2.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因这三种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数量已经很少,特别是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三种公司作出规定。但在不少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种类型的公司,尽管其数量只占少数。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发展历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两合公司之后产生较早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会上广泛筹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方式和分权制衡机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特点,特别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经营,现今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一予以调整。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较晚,由于它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优点并克服其不足,所以这种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也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主要公司形式予以确认。
7.所以,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1.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2.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3.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开放性,都可以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和募集资金,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也就无法通过此方式募集资金。
4.所以,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
(三)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亦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3.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财产状况,因此,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资合公司的设立和运行做了较严的规定,如强调最低注册资本额、法定公示制度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4.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5.所以,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四)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共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3.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4.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
5.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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