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会计分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2021年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3、附加税减半政策
- 4、减免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账务处理
- 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 6、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2021年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一、附加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二、附加税的税率是多少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三、税务局是如何收税的?
第一、查账征收的
1、主税:按收入交5%的营业税(属于商业的为增值税3%,下同)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3、按分配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我国的税收政策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这也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税收政策的变化。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 税率
税率为比例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2%。
4.计税依据
包括:纳税人 实际缴纳 的“两税”税额 , 查补 的“两税”, 出口 货物 免抵 的增值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不包括:海关代征的“两税”,非税款项(罚款、滞纳金等)。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征收比率(3%或2%)
例子:位于 市区 的A企业2017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额17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10万元(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的增值税额40万元),当月因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获得增值税退税60万元,A企业8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多少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10*(7%+3%)=21(万元)
6.税收优惠
①因减免税需进行“两税”退库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同时退库。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②海关进口代征的“两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③对“两税”实行 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计征的城建税和附加, 一律不退还 。
④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⑤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征收管理
①� 纳税环节: 缴纳“两税”的环节。
② 纳税期限 :与“两税”纳税期限一致。
③ 纳税地点 :一般与“两税”纳税地点一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教育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义务人,纳税地点为 代收代扣地 。
跨省开采的油田,在 油井地 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附加。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 经营地 按税率缴纳。
附加税减半政策
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规定,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二条 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减免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账务处理
减免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分录。
而不是:先做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然后把减免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款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核算。
减免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直接不用做计提处理就可以了。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遵循“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的规则。
征收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征收依据。
以下两种情形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减免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也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
在这种减免的情况下,由于现行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般不需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份,甲公司实际交纳增值税为50000元,消费税25000元,
教育费附加=(50000+25000)×3%=2250(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0000+25000)×2%=1500(元)
注意: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缴、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缴、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依照税法规定批准减征、免征或缓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减征、免征、缓征,按照国家减征、免征、缓征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第七条 省级财政可以从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中集中一定比例,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重点项目支出以及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等。具体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已征收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依法减免“三税”需要退付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付金额并附相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教育,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6﹞19号发布的《湖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会计分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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