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知识产权(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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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采取措施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专利工作,研究、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的规模与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九条 本市的专利创造工作应当将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专利技术、关键专利技术作为重点,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申请前款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未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立项。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和实施,并将实施和维持的情况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认定和考核,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专利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重要指标。第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使用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天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什么地方

呵呵,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在北京

天津知识产权局在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电话是:(022)23039888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版权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八条 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第九条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协调配合跨区域联动查处假冒、侵权案件。

支持京津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与协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依申请调解相关纠纷。

版权部门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

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文化传承、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具体落实专利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等项工作。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等服务。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核准、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专利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入成本,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成本。第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具体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发布专利广告的;

(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四)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五)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事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检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维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第四条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组委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

上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组委会。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经组委会许可,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第六条 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东亚地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第七条 组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组委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2-23255383,公司邮箱ZFL@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8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

公司介绍:

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2013-03-06在天津市和平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汇金中心2905、2906室。

天津万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注册资本5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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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头像
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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