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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执法权力范围是什么
工商局执法权力范围如下: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4、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
第一条 【办结提速】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条 【登报承诺即办】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样张并签署承诺书办理。
第三条 【清算功能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经营期限届满,因清理债权债务需要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经全体投资人申请,登记机关可核发经营范围载明“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有效期一年”的清算功能营业执照。
第四条 【解散清算组】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的企业,如需更换清算组成员,可办理更换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登记。如需继续经营,经全体投资人申请,凭刊登解散清算组声明的报纸样张,登记机关可办理解散清算组的备案登记。
第五条 【核查后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书面承诺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和企业补报年报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住所核查提速】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在开展公示信息的抽查过程中发现前款情形的,工商部门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 【公示信息核查提速】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公示的信息,或者履行公示义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海南省工商局七项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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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进入海南省工商局官网,点击右上角“海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这里按要求真实填写相关信息,密码是初始密码,不知道的问当地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登陆后可按照各页面分要求如实填写,不需要公示的你在不公示选项上打勾,如果有许可项目,你添加上,并按要求填写,最后提交公示然后打印改公示页面,讲打印材料交管辖工商所即可。
海口市工商局网址是什么
海口市工商局网址: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19号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组织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经济户口,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规范商品准入行为,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一)组织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二)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三)指导挂靠我局的个体、私营协会、广告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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