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出售尾矿税收政策优惠,以及销售尾矿资源税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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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国家政策的金属矿尾矿综合利用企业,可以实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工业废渣生产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主要危害
工业废渣的固体废弃物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会造成对水系和大气的严重污染和危害。大量采矿废石堆积的结果,毁坏了大片的农田和森林地带。
工业有害渣长期堆存,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
收益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我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
3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除上述所列应税品目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我提示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优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需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税。
2. 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可选择享受较为优惠的一项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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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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