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有什么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
-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类型是指什么
-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
- 4、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在哪里办
-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
35、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P297
答:(1)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必需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类型是指什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类型是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的,一般是填写“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经营”。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拓展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具体包括: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的个体工商户;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动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第八条 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第一环节:商务局(厅)去商务局(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这是第一个环节,以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备案登记表的原件或复印件。所需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如是变更,则下载空白登记表在电脑上填写);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自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流通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7、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源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8、如是变更,还需要提供变更报告。
第二环节:海关向海关申办《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地税;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这两个表向海关要空白表格填写即可。8、身份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
第三个环节:外汇管理局有了备案登记表,有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就可以去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了。申请备案是申领核销单的前提。所需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重新填制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5、身份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
第四个环节:商检局,这一环节是与第三个环节并列的,有了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注册登记书,就可以去办理了。具体办理的办法是,先在网上填表申请。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3、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现在的商检证书是立等可取的,也不需要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证件号注册资金(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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