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双gp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双gps和单gps差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
- 2、设立一只基金,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 3、基金的日涨幅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 4、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 5、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
- 6、双gp模式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需要实缴资本
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
; 基金市场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名词,作为投资者和运作者都需要适当了解,就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进行解答如下:
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基金中基金与伞型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
与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一样。只是由于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统,只能进行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
设立一只基金,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
一、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从 1986 年诞生到现在,已经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2007 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 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 GP 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 GP加上若干名 LP 构成的双 GP模式悄然兴起,这两名 GP 中至少有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
单 GP 和双 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 GP模式,可以说是 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 GP 与 GP 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 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
二、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
从双 GP 与单 GP 的异同上来看,双 GP 与单 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基本一致,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差异主要在于双 GP模式中两名GP的责权利划分及管理机制的运作上。在双 GP 模式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一般在合伙协议条款中,会对两个 GP 的权限进行划分、界定。对于均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双 GP,更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利益 ,以免产生矛盾。
基金的日涨幅是什么意思?怎么算?
; 通过基金公司官网或者代销平台,可以看到每一只基金的具体参数,对于投资新手来说,基金的日涨幅是什么意思?怎么算?并不是很了解,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几年? 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
基金的日涨幅是什么意思?
估算涨幅是按照基金的季报中,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来估算出来的净值与上一交易日的净值涨幅差,因按照季报估算,难免有偏差,如基金换手率高,偏差会更大。
日涨幅是基金公司按照基金每日持有的股票、债券资产在扣掉费用后实际计算出的净值与上一交易日的净值涨幅差。
基金的日涨幅怎么算?
涨跌幅(%)=(当前价--上个交易日收盘价)/上个交易日收盘价*100%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禁忌:
第一,投资基金不要以价格去衡量。开放式基金只受净值影响,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也没涉及基本面的因素。也就是说,基金价格高主要由于净值高,代表基金投资经理投资能力强和可投资资本多,跟风险无关。如果基金的价格很低,可能是投资失误造成的,跟风险降低没关系。
第二,基金投资不宜过多。基金本身就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它通过不同的投资组合来进行风险。我们知道股票的投资组合中,只要8只股票就可规避非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基金只要投资3~4只就可以了,这方便我了们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也分散了风险。
第三,新发的基金不要盲目去投。首先,新发的基金在发行期、封闭期和建仓期占用资金,却带来不了任何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使得投资成本相应提高。此外,老基金大多经历市场的考验,基金经理投资能力和绩效都经过了市场的考验。确定性,可靠性相对更高。新基金恰恰相反,存在诸多未知因素,风险难以把控。
第四,基金分红之后立即抛售。许多投资者在基金进行分红后,片面认为基金的净值有所降低,立刻给抛售掉,其时,基金的累积净值并没有降低,况且投资绩效好的基金分红后价格可能上涨。
第五,基金不适合短线投资。一般情况下,短线投资基金不会获得暴利。同时,基金投资都需要承担基金管理费和其他运作费用,还有申购费、赎回费,投机成本大于A股。频繁的购买和赎回,消耗了一定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使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缩水,甚至亏本。开放式基金投资大部分是具投资价值的潜力股和蓝筹股,时间长才能显现其效益,体现出巨大的投资价值。另外,有些基金为鼓励长期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会随着持有时间而降低,直至为零。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1.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2.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不得超过五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位普通合伙人。”显然,立法为双GP资助模式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要确定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整体水平上,双GP和单GP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事实上,在所谓的双GP模式中,两个GP通常是合作的,他们共享GP的角色,但内部分工是不同的。
3. 行业协会议肯定了私募基金的双GP模式,同时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个经理,但也可以有多个GP,当受托管理/GP与经理分离时:GP与经理应该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对于关联关系,AMAC的资产管理系统中明确要求GP与经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标准。基金经理应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关系,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联关系证书。
拓展资料:
合伙企业的两名GP均为已登记之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实际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对于此模式,由于中基协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不再展开表述。
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
; 生活中,无论什么行业中都存在利益冲突,基金也不例外,了解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怎么防范是十分必要的,将相关资料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 2017基金市场投资策略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与其对他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有三个关系人: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其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运作中出现了分离,管理信托财产与受让、保管信托财产的职能分开,产生了与此对应的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和负责受让并保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专门负责对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而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另外,托管人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的职责。
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利益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多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作为托管人的托管银行也可以从事证券等其他业务,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进行交易,从而产生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单个机构身份出现,而会以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是多家金融机构的集合体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更为常见,且类型复杂。
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1、在法律上课以受托人“信赖义务”
在英美法上,信赖义务是受托人行为规范的原则,更是达成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来看,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作为被信任考,其行为应当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负有受益人信赖其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的义务,即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与受益人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所以其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仅靠法律作一个概括性信赖义务的规定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对相关利益冲突的禁止或是限制来保护受益人利益。
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防范
从信托法理分析出发,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一类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这主要是因为,基金受托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作为交易的另一方,这实质上就为“一人交易”,极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个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个基金。因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有损于基金管理行业效率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仆”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双gp模式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需要实缴资本
是的
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必须的,只是出资可以是认缴也可以是实缴。这是第一点。第二,无论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里,只要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除了常规的实物、现金、无形资产等资产,还可以以劳务出资,只是gp的劳务顶多少权益份额,要所有合伙人协商确认,如果需要承担债务也是要按该份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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