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时间(税务申报时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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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税务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纳税申报时间

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间

1月:1月16日

2月:2月15日

3月:3月15日

4月:4月18日

5月:5月15日

6月:6月15日

7月:7月17日

8月:8月15日

9月:9月15日

10月:10月23日

11月:11月15日

12月:12月15日

二、资源税

1月:1月10日

2月:2月10日

3月:3月10日

4月:4月13日

5月:5月10日

6月:6月12日

7月:7月10日

8月:8月10日

9月:9月11日

10月:10月18日

11月:11月10日

12月:12月11日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按季申报

3月:3月20日

6月:6月20日

9月:9月20日

12月:12月20日

(二)按半年申报

6月:6月20日

12月:12月20日

四、房产税

(一)企业:

5月:5月31日

11月:11月30日

(二)个人

12月:12月31日

2017纳税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不同的纳税类型所申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所以要根据纳税的类型来注意纳税申报时间,不要错过时间期限,以免造成不良的后果。同时也要注意自己是不是符合纳税条件,属不属于纳税对象,以免不能及时纳税,违反国家法律。

税务申报时间2022年

法律分析:2022年全年纳税申报时间安排确定

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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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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