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文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怎样的
-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 3、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 4、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怎样的
对于你提问的最新 房产税暂行条例 法律有以下几个规定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第四条 依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第五条 新建房屋从房屋入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帐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
二、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
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金,按月缴纳房产税。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跨地区的企业,由房产座落地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购买房屋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交纳房产税,很多人们对于房产税可能并不太了解,建议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要多了解一些买房的细节,买房子对于家庭来讲是大事情,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那么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购 买房 屋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交纳房产税,很多人们对于房产税可能并不太了解,建议在购买 房屋 的时候要多了解一些买房的细节,买房子对于家庭来讲是大事情,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那么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和内容。
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是很好理解的,因为房产税是由 产权 所有人缴纳。而且要知道的就是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如果说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 租金 收入为房产税的 计税依据 。
4、房产税的 税率 是需要关注一下的,而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 免税 的其他房产。
6、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 免征房产税 。
7、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9、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则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个人是指自然人;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要注意什么”的相关介绍,对于房产税的交纳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要按照制度来进行 税费 的交纳,同时也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手续办理,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件,按照规定来进行手续的办理。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 、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
内缴纳。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或房屋使用者非产权人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二、房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之。
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注)以下之罚金。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至3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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