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6号文件增值税(2016年36号文件增值税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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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解析即问即答

一、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我公司除了向个人出租住房,还面向部分企业租户。请问,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单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4.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除向个人出租住房外还出租商铺。请问,我公司的个人出租业务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按照2021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6.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租户都是个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2021年11月份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取得约10万元租金收入,2021年12月份可以取得约20万元租金收入,无其他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2021年11月销售额(包括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则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2021年12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除北京本地外,我公司在天津也有部分住房出租业务。请问,我公司出租位于天津的住房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你公司的个人出租住房业务选择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则在天津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也相应按照1.5%预征率在天津预缴增值税,将对应的销售额、1.5%的预征率等信息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对应栏次,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目前,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住房租赁企业减按1.5%缴纳增值税政策出台以后,我公司出租房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呢?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出租房产,可以区分不同业务分别适用政策:一是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一经选择,无论向个人出租的住房是2016年4月30日前或此后取得的,均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你公司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住房,以及向单位和个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住房的出租收入,可以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9.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目前房屋出租业务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因前期投入大,目前仍有留抵税额未抵完。我们关注到国家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可以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吗?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简易计税政策,或者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一、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劳务报酬所得绝大多数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要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1、关于起征点的规定。

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增值税率为3%,所得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0-500元。实践中,各地一般以500元每次来判断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但对这条政策,目前各地的执行口径不一致。

另,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还应按规定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营改增后个人开劳务费发票税率是3%。受疫情影响,2020年内应该是按1%征税,湖北境内免征。

个人劳务到税务局开增值税发票,除了交增值税外,还应交纳对应的附加税(城建、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超过减除额的还交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最高可达40%)

由于个人劳务报酬税率最高可达40%,无疑对纳税人形成了较重的负担,可以对其适当筹划,利用有利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最近办的两个实例为例,效果一目了然:

1、甲先生以个人名义承接了某影视公司的视频制作任务,合同金额277770元,制作任务完成后结账要求甲先生提供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甲先生是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因此只能以个人名义到税务机关申请自然人代开。于是甲先生委托@企业服务台 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以甲先生个人身份在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局代为甲先生开具27777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税局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显示,全部所交税款如下:

①增值税:2750.20元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96.26元

③教育附加税:41.26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税:27.5元

⑤个人经营所得税:1375.1元

五项税费合计:4290.32元,

综合税率1.54%,远低于劳务所得最高40%的税率。

2、有乙先生同样以个人名义承接了一个技术服务合同,但合同金额为10万元整。据税收缴款书显示,只交纳了增值税、城市建设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而免征了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因此,个人代开不超过10万元,可免上述两种附加税。

值得注意的是,个税是按个人经营所得征收的,税率核定为0.5%,详情@企业服务台 交流探讨

一般劳务报酬是区别于工资薪金的。以下具体说说有关于劳务报酬及其纳税情况。

1. 区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

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是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薪金,并缴纳各项社保;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提供独立劳动(比如设计、咨询、广告等等),取得一定的报酬,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取得劳务发票来税前列支,这时候,可能就要你去税务代开发票。

2. 劳务报酬是否交增值税。

(1) 提供劳务的范围。 个人提供的绝大多数劳务都是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具体是否属于,可以参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号入座。

(2) 多少金额要交税。 此次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个人,总局的说法目前是 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享优惠 。地方如何执行,看具体地方的规定。如果这个优惠对于个人不适用的,则用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即:按月纳税的,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500元。没达到这个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了,按照正常纳税。

3.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用的是预扣预缴,年终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方法。详情可以参见我之前回答的《新个税法下的劳务报酬该如何缴纳个税》。

现在很多省份在劳务报酬的代开发票环节已经不再代征个税了,相应的扣缴还是由扣缴义务人来完成。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首先要判断一下,提供劳务报酬的个人与接受劳务报酬的单位之间的关系。

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个人是单位雇用的员工,那么个人为单位所进行的相关工作,也就是提供的劳务属于单位雇用你的工作范围之内的事,单位给的劳务报酬实际上就是工资薪金,这一块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只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不是雇佣关系

如果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没有雇佣关系,那么就是一种业务往来的关系。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一些税种。

1、增值税

2、城建税及相关附加

如果你自己缴纳了增值税,那么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要同时缴纳。城建税是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款的7%,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税款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1%。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税法也规定了一次(一月)劳务报酬收入不到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4、缴纳方式

自然人没有自行开具发票的能力。你是如果要开具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去代开普通发票,相应的税收,如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在代开发票的环节直接进行征收,而个人所得税,这是由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支付你费用时,代扣代缴。

撰文:左刀三爷 觉得好就关注,不好就拍砖!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在一般情况下,劳务报酬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区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是个人所得税上相对于“工资薪金”的一个概念。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该劳务行为是否独立提供,如果是独立提供则为“劳务报酬”,如果是非独立劳务,则是“工资薪金”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十条 规定,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其中一个情况就是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这其实就是对应个人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劳务报酬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劳务报酬”的范围采取了列举法,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对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规定,上述 这些项目基本上分布在增值税的“修理修配劳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税目里,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的口径,从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按月10万元或按季30万元以内,而自然人仍然只能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即500元/天·人。

也就是说,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自然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的,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500元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但是,如果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或者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则能够享受每月不超过10万元或按季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缴纳增值税,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企业雇佣的人员,即便具备临时性和季节性,听从企业安排从事的是非独立劳动,按照税法规定,取得的报酬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个人提供的劳务属于工资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或虽然跨境但是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个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非居民个人适用税收协定,在个人技术转让的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可以不交增值税的。

低于起征点的——免增值税

个人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次计算起征点,低于500元可免增值税。

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享受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免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需要事先做好评判,简单的说要交还是不交,都是非常不严谨的。自然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另有特殊规定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劳务服务的征收率也是3%。

按次缴纳

不同增值税纳税期享受不同的免税政策,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对特定业务的免税政策,根据税局最新口径,对于授课服务是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的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

按期缴纳

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

对特定服务的免税政策,和按次纳税的政策一致。

增值税优惠政策

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后,就无法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了。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个人从事应税劳务,首先涉及到收款发票问题。如果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预交增值税。如果代开普通发票,那么如果低于5000元,免征增值税。

欢迎关注,交流各类财税工作问题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任职的公司提供劳务,取得报酬,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但是,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务取得了报酬,从税法角度是产生了应税行为。目前,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对方公司不要求你提供发票,税务机关是无法检测到你的应税行为;但若对方要求你提供发票(即使是代开),你的应税行为就会被税务机关掌握了,但是由于现阶段有季度9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纳税的。

1.劳务关系可以是重复的,即可以为多个公司提供。

2.对个人而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可以并存,就是可以与甲公司为劳动关系,同时可以和乙丙丁是劳务关系。但是不能同时与甲公司即是劳动关系又是劳务关系。

3.提供劳务,按次不超过500,不需要代开发票,收款凭证即可。但是不能连续发生。企业可税前扣除

4.提供劳务超过500,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并由企业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预扣预缴,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综合所得不高,有附加扣除事项的人群,几乎会退还全部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财税2016年36号全套文件

该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扩展资料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作用: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改变了传统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到银行缴款的纳税方式,实现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银行卡查询缴税的电子缴税方式,并支持网上申报等多种功能。

今后,纳税人不必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申报,不必频繁往返于税务和银行之间,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缴税。

如果纳税人是个体经营户,缴纳的是定额税,比较适合批量扣税;如果纳税人是每月都需要申报纳税的,适合与税务、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选择实时扣税;如果纳税人使用现金临时缴税的,可以使用银行卡查询缴税。

关于2016年36号文件增值税和2016年36号文件增值税45条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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