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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项目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都有哪些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即本来就不收。
1、财政拨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面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
一是作为不征
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
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补贴、
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
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保持一致;
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
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2、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
他组织。近年来,财政部门在清理收费的基础上,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从 2011 年起全面取消了预算外资
金,将各地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落实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3、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
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税〔2008〕151 号规定,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4、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明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
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
151 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
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
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
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
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
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
税款。
扩展资料: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不征税
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
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
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
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而免税收入
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
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
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
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
的收入等。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它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
降低;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减少了纳税人的税负。
参考资料:
浙江省财政厅-谈不征税收入核算
重庆市财政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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