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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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叫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 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 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 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 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琉泊、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 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 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 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 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 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锐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钻精矿、绿 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锤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 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 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 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 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渣)锅炉炉渣、硼 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 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 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 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 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 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 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 炭化硅;

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 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 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 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 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 建材产品;

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未及其制品;

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 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 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 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 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8、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 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 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 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 蛋白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 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 产的油脂、铬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 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11、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未、粉尘、污泥等 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12、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 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

13、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 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 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 水、制革废水、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 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 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 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 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 钾、工业溴、四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 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 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 的固体蛋白饲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

4、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 生产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 化肥;

5、利用化工废液、蒸馏或精馏斧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 氯化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 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 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 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7、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 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

8、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 水;

9、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 氯化石腊等盐化工产品;

10、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 产的钢锭产品;

11、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 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1、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 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 汽、电;

2、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铰、硫氰 化物、硫代硫酸盐;

3、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氢、氦、氧等气体;

4、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 火材料粉尘、沥青;

5、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 其加工产品;

6、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 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

7、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 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 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 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 代硫酸钠、硫豚、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 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铰、亚硫酸镀、硝酸钠、草酸;

8、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 气、轻烃、硫磺;

9、燃煤烟气脱硫付产品的硫酸、磷馁、硫馁、硫酸亚铁、 石膏、建材产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10、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 色金属、硫酸;

11、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于冰、液体二 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12、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 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1、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 砂丸、铁球、铁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2、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未及其制品;

3、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 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 化工产品;

5、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 感光材料、废电池、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 属和生产的产品;

6、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 料、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 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

7、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 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 水材料;

8、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 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 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9、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 轴瓦;

10、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 品及复合材料;

11、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 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 生物化学制品;

12、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

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 次小薪材、抚育问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 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 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 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胶、树皮胶、松香、 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个 太竹制品(如木竹牙答、小灰条子、太竹条等)、草酸、锯未炭 棒以及长度在之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未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 香料、中药材;

3、利用锯未、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4、利用刨花、锯未生产的菱镁制品;

5、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6、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7、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 地热、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8、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9、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 旋藻、鱼、贝;

10、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11、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 甲壳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13、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重在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列入科学技术攻关计划,所需经费列入科学技术费用年度专项计划。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工业废弃物排放单位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报表。第八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实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申报认定制度。凡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十条 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其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均应当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同时建成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在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矿和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和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将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的综合利用,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并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第十三条 企业不具备条件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给予装运补助费。

排废单位向利废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废弃物,排废单位可向利废单位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排废单位应保证向利废单位提供废物资源。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工程,应当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粉煤灰运输系统,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

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配备除灰设施和灰渣储运、利用设施。第十五条 距燃煤电厂、煤矿及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50公里运距内的筑路、筑坝、回填等工程项目,应当掺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第十六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20公里范围内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对生产工艺限期改造,技能用粉煤灰、煤矸石。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提高废水综合利用,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重复利用率。第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逐步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再生利用。

资源税综合利用归类在哪儿

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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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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