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登录不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报事务所变更事项被退回怎样删除
- 2、云南省2016年会计年检时间,继续教育时间?
- 3、注册会计师怎么查真伪
- 4、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为什么登不上
- 5、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在哪查询
- 6、注册会计师转所怎样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操作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报事务所变更事项被退回怎样删除
可以在网上申请信息变更然后再去申报区财政局提交相应的审核材料,这里以厦门财政局为例。
1、打开厦门财政局的网页,点击“在线服务”下的“会计之窗”栏目,进入会计之窗页面。
2、在会计之窗页面上选择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模块下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进入厦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3、用户第一次登录,请单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4、用户注册
填写个人资料,个人信息填写完成后,单击“提交”按钮。
5、信息变更,请选择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下的“信息变更”功能,进入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须知页面。
6、阅读变更申请须知,勾选我已阅读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申请须知,单击“下一步”按钮,显示考生登录窗。
7、用户登录。
8、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填写完毕点击保存。
9、系统进入打印变登记表页面,单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
10、网上申请提交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申报区财政局提交相应的审核材料。
云南省2016年会计年检时间,继续教育时间?
2015-2016年云南省会计年检时间通知:全省办理时间从2016年4月1日统一开始,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有关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1.2016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6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市、区)已经转入云南省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4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2013—2014年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方可进行补换证。
2014年已参加过继续教育登记或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可以证明2015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以下材料:
(1)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60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
(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2)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知识竞赛、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3.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电子照片补录,须提供个人近期电子照片一份(小于30K)。
(三)办理时间
1.全省办理时间从2016年4月1日统一开始,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省级办理时间为2016年4月1日—12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2.各州(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省统一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办理时间,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四)办理地点
1.省级持证人员到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昆明市华山南路126号)办理。
2.各州(市)、县(市、区)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二、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情况分别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
(三)其它事宜
1.凡2016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办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5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或最终调入地财政部门指定办证机构办理。
2.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需及时变更、补充持证人员信息,包括在系统中变更注册日期、档案号码、补充个人照片等。具体操作规程随后下发。
3.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本人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省级办理调转联系电话:0871—63645185,办理调转地点: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昆明市华山南路126号)。
4.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6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5.自2016年4月1日起,需要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会计人员,可登录云南财政会计行业网()进行流程查询、网络缴费等。
6.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进行登记的有效持证人员信息,并提供社会查询。连续两次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注册会计师怎么查真伪
注册会计师真伪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方式进行查询,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1)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点击“行业管理系统(会员版)”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2)点击“公众查询”栏目中的“注册会计师信息查询”,填入对应信息,通过系统查询注册会计师信息资料是否存在系统中来确认真伪。
2、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进行查询:
(1)登录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
(2)找到“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板块,点击“注册会计师信息”,进入注册会计师信息查询界面;
(3)填入对应信息,通过系统查询注册会计师信息资料是否存在系统中来确认真伪。
已经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以及综合阶段考试的考生,在完成相关的手续并且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件资料后,可以通过登录相应的网站进行注册会计师信息的查询。
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为什么登不上
网络问题。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即云南会计管理系统,是云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继续教育、会计考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综合平台,如果该平台登录不上去,就是网络问题的原因,换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即可登录。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在哪查询
各财政部门可查询。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扩展资料:
优化服务
一是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是优化了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和时限,并大幅简化了申请材料。
三是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业务报备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地方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增加报备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纸质材料,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实行信息共享等,减轻事务所报备负担。
四是明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培训、政策指导,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执业水平,实现有序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转所怎样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操作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事务所,加入(或拟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应提交转所申请表(一式六份,格式附后)、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在办理书面申请的同时,应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办理网上申请手续(具体操作步骤附后)。
三、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还必须同时出具委托函(格式附后),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具体转所程序如下:个人填写转所表并进行网上转出申请→转出事务所书面审核盖章并进行网上确认→转出市注协书面审核盖章→省注协网上转出审批→个人进行网上转入申请→转入事务所书面审核盖章并进行网上确认→转入市注协书面审核盖章→省注协终审书面盖章并进行网上转入审批(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相关栏目)→注册会计师将省注协盖章后的转所表分别报送转出、转入市注协及事务所。
五、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劳动合同到期、中止或辞职离开原事务所,暂未落实新事务所的(仅限于待业在家,不包括已到行业外工作的情况),也应填写转所表并进行网上转出申请,可先由转出事务所签署意见并进行网上确认,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注册会计师印章和转所表上缴转出事务所所在地(市)注协暂存(在此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业务),待找到接收的事务所后再到接收的事务所和有关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并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如离开原事务所在家待业满一年仍未加入新事务所,或决定不再加入事务所执业,省注协将撤销其注册。今后再加入事务所,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六、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1、应提交的转所材料不正确、不齐全;
2、注册会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12个月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家事务所总分所之间的转所不受此限制);
3、转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未完成在转出事务所的工商变更手续前;
4、在转出事务所业务工作和财务未交接完毕的;
5、所在事务所终止清算,未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前的合伙人或股东;
6、网上操作未完成的;
7、其他不适宜转所情形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或股东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入新所手续,转所表不需要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再盖章,但须提供“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及相关材料。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之前,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八、注册会计师省内转所的标志以省注协签署同意意见的日期为准,跨省转所的标志以转入省注协签署同意转入的日期为准。事务所不得聘用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九、事务所不得在章程、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以外向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收取(或变相收取)转所费用。
十、事务所在接到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后一个月内应该决定是否批准转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书面向注协申诉,注协进行调查和协调,经协调事务所仍不同意而且确无正当理由,注协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十一、其他规定
1、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总所或总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分所,其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养老保险等可以放在总所。
2、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其他事务所或由其他事务所转入事务所分所的,转所表必须经分所和总所一同签署意见。
3、每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不办理转所手续。
十二、转所表申请人、转出(入)事务所、转出(入)市注协、省注协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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