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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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在不合理的条件下限制或排除投标人,歧视潜在的投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联合投标,或限制投标人。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什么意思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扩展资料

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体投标

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采购人拥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由,也就是说招标人一直都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通常适用于对供应商要求较高或规模较大的项目。实践中一些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可能是出于如下原因:

1. 项目规模较小或要求不复杂,没有联合体投标的必要;

2. 联合体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可能会影响履约,也可能为采购人监督造成一定困难;

3. 联合体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会随着项目完成而解散。

通俗地就是“没必要”,或者“不放心”。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会导致不公平吗?

不会。

1、只要招标项目程序合法、构成充分竞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做法没有错误。

2、联合体投标,增强了联合体各方的竞争实力。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提高了对投标人的实力要求,可以保护招标人利益,有一定道理。

3、如何限制联合体投标,导致招标失败,则应当改限制进行修改。

4、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就联合体投标而言,首先,政府采购法第24条、招标投标法第31条均规定,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但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都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其次,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此外,招标投标法第51条还明确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部门规章也重申、补充联合体投标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都重申了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的话,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拓展资料: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招标公告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合同文件中无此项要求,怎么理解?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属于这个条件,合同不需要添加此项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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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睿香港公司注册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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