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告知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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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适用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较大数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听证的适用范围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程序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等。

1、听证的含义

听证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2、听证的意义

(1)主要是给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定的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有效保护其实体权益。

(2)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了基础。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各方的意见,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充分了解各种不同的意见,发现案件的有关事实,便于正确认定事实、作出决定。

(3)设立听证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在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听证影响效率但是能够保持公正,但我们认为听证能够让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互沟通,减少争议,减少老百姓申请复议、诉讼的可能性,从而使行政机关较少地陷入有损行政效率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之中,提高行政效率。

拓展资料: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必须听证的有哪些?

1、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公安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一、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有哪几个: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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